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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12-28 11:07 文章来源:信息通信管理局
工信部信管〔2020〕20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:
现将《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
2020年12月25日
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miit.gov.cn/ztzl/rdzt/gyhlw/wjfb/art/2020/art_a11c85ab1a7441c4b8a040c80b4be0fc.html